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吳弘裕
被 告 易斌凱
代 理 人 馮浚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誤寫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