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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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佳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家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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