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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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李建鈺李建和李建盛李麗文 、李佳
璇、 李麗雪 間撤銷遺產分割等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建鈺之債權人,相對人李
建鈺為被繼承人 李添財 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李建鈺明知聲請人對其有現金卡債權及利息債權,惟恐繼
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
之遺產即臺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
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李建和、李建盛、
李麗文、 李佳璇 、李麗雪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
求撤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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