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86號
原 告 翁月娥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被 告 李虹 諭
訴訟代理人 劉景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