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黃資凱 、黃○○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資凱之債權人,相對人黃
資凱之被繼承人留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
物,其未辦理拋棄繼承,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債權,惟恐繼承
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將上開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
登記於相對人黃○○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
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為相對人2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