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926號
原   告 宏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龍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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