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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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13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被   告  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年度屏補字第
4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6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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