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43號
原   告  王問
被   告  莊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3,672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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