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思妤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健保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等)。並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六、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七、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㈠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
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㈡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八、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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