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4號原告 薛建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 徐美玲 即國光大飯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伍元」;第二項關於「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給付加班費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記載,業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更正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之記載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被告負擔。」,爰依上開更正裁定主文之記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佳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