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仁娜 (原告 洪敏笋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塘
陳榮良陳秀鈺 陳榮義 陳榮寰 陳昱廷 陳昱宏 陳俞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271,122元,應徵裁判費8,444,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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