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5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依系爭民國105年1月15日借款借據(購屋貸款專用)第七條第(四)項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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