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號被告 郭任斌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76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任斌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任斌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法定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核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被告郭任斌應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並裁定其應自105年8月20日、105年10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郭任斌已因另案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5年10月27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核已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本院爰依法裁定被告郭任斌自上開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