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如斌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母親 楊陳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李汎羚 、母親楊陳呅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 陳明 聲請人之母親楊陳呅除受聲請人扶養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尚有幾人?有無分擔扶養之義務?若有,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五、陳明聲請人之配偶李汎羚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六、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七、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