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鄭懷君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乙○○夫妻二人,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經營安普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普羅公司),以研發餐具之設計,由被告乙○○為公司負責人,而被告丙○○為公司總經理,並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六六之六號為餐具之行銷地點,被告丙○○、乙○○二人均明知告訴人甲○○業已取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局)核准名稱為「具有套座之筷子」專利期間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止之新型第八九六二六號專利權,被告丙○○、乙○○竟基未經告訴人甲○○之同意,即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共同自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起,將委託不知情第三人所生產製造有侵害上開新型專利權之筷子,而連續於上開行銷地點對外販賣。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下午十七時三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六六之六號內,為警查獲,並扣得有侵害上開新型專利權之具有金色套座筷子五百雙、具有銀色套座筷子一百二十雙、金色套座五百二十個、塑膠套袋四大卷、半成品白筷子一百五十雙、半成品紅筷子一百雙及安普羅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及八月份統一發票帳冊一本;並於同日下午十八時四十分許,在上開安普羅公司內,經警查獲有具有套座筷子一百八十六雙、在展示架上之具有套座筷子九雙及商品資料表一張,因認被告丙○○、乙○○均涉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專利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原專利法第五章罰則部分業已全部刪除,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規定,其中即包括公訴人所認被告涉犯之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均已刪除,而行政院亦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從而,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