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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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原名: 陳寶釧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7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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