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全地字第一九三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全地字第一九三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首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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