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豔林
一、本件被告胡豔林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豔林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 呂理文 、 洪煒然 部分,爰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