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大櫻 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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