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6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威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金額,究為新台幣120,000元亦或新台幣150,000元?
二、玉山當舖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釋明玉山當舖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