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己○○
戊○○乙○○丁○○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素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