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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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甲0000D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0000甲0000D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