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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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