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深淵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