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傷害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傷害致重傷罪之犯罪嫌疑,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