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告鎧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 廖美鈺
幸和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 邱叔銘
一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