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歐昭廷
被 告 蔡萬能
蔡嘉埕 (原名 白嘉埕 、 蔡鴻謀 )
白郁傑 (原名 蔡榮傑 )
白 靜(原名 白靜茹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白秋香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秋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白秋香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