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4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 夏平順 及姓名不詳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夏天財 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夏平順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㈡又原告起訴未表明被繼承人夏天財之遺產,請補正被繼承人夏天財之全部遺產,本院業已調取被繼承人夏天財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