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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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76號
原告 鄭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持分明細表。
二、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
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列最新之土地共有人為被告。
三、若上開土地若干共有人「過世」,請查報該名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提出足以認定上開土地價值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證明)以查報上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