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貳角壹分及如附表壹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昂技環能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昂技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四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昂技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償還之責任。被告昂技公司並於同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以美金伍拾萬元為限額,委任原告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供其採購物資,而被告昂技公司分別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同年月十八日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二筆,共計美金四十三萬九千元,被告昂技公司自備款美金四萬三千九百元,餘由原告墊款(借款)合計美金三十九萬五千一百元,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到期一次計付,如遲延給付時,除應依原告銀行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五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前開墊款本應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到期,詎被告昂技公司僅繳納部分金額外,尚欠共計美金三十萬七千二百十二元二角一分墊款及如附表壹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
(二)、被告昂技公司另本於上開約定先後向原告借款三筆,合計新台幣壹仟萬元,每
筆借款之借款金額、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均如附表貳所示,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利息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皆未繳付,依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有本金新台幣一千萬元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被告昂技公司既為借款人,其餘被告則為連帶保證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之借款及利息暨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件、授信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各二件(均影本)、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件、授信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各二件(均影本)、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應準用同條第一項視同自認之規定,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壹:│├──┬─────────┬──────────────┬──────────────────────┤│編號│未清償債權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一│美金八萬二千二百十│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九十│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止│││二元二角一分│二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按年息百分之0.九九四五計算;自九十二年七││││之五.八計算;自九十二年一月│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計算。││││之九.九四五計算。││├──┼─────────┼──────────────┼──────────────────────┤│二│美金二十二萬五千元│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九│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止││││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按年息百分之0.九九四五計算;自九十二年七││││之五.八計算;自九十二年一月│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計算││││之九.九四五計算││└──┴─────────┴──────────────┴──────────────────────┘~F0;~T40;┌─────────────────────────────────────────────────────┐│附表貳:(單位:新台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一│0000000│91.07.26│92.01.14│8.69│91.07.26│91.08.27│自利息起│自違約金起││││││5%│││算日起至│算日起六個│││││││││清償日止│月以內依上│├──┼─────┼─────┼──────┼──┼─────┼──────┤,按上開│開利率百分││二│0000000│91.08.19│92.02.06│8.44│91.08.19│91.09.20│利率計算│之十,超過││││││5%││││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三│0000000│91.08.19│92.02.06│8.44│91.08.19│91.09.20││計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