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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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236號

原告 邱奕明

被告 黃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23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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