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9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