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敬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