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添發
黃秀珠 被告 吳昱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