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七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記載甲○○所竊物品價值為新台幣四百十六元外,均
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