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八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執行完畢」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吸食器一支扣案足資佐證,
且其於九十年二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請高雄市政府
衛生局鑑驗結果,檢出 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局九十年二月十六日S-20
1號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在卷可按,而本院依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