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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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怡菁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蔡怡菁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姓名為「蔡怡菁」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 涂芳瑜 之指述⑶網路列印
資料、網際網路系統客戶主檔查詢表在卷可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素行良好,因不諳法律,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警訊、偵查程序,
當足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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