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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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電台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
合法使用者,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罰金總額折算逾陸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
案激勵器(ESSECIEXC23S/N853)壹臺、立體聲接收機壹臺、功率放大器(SIEC
RFB1001S/N105)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五十
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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