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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