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4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訴訟代理人  王麗茹
被   告  曾湘甯
       曾湘婷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曾李玉寶
       曾育德
       曾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1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曾義雄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
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三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六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於繼承曾義雄遺產範圍內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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