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淑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