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居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