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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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十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居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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