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士茗 即 久川 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稟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
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