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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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86號
原 告 蔡有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琦琦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萬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