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被 告 陳怡錦 (即 陳長成 之繼承人)
陳長壽 (即陳長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6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
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