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3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宜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