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乙○○ 林克忠 之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5│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13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