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籍設宜蘭縣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