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9號原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233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訴訟當事人及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4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於94年9月19日具狀僅部分補正,就被告1至34號、60至81號、85至136號、147至153號、165至221號部分,逾期迄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原告此部分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